渠县两餐饮业主生产 销售地沟油领刑一年

近日,由渠县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并公诉的被告人闫某、周某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案经渠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,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3万元。

2015年9月,被告人闫某与重庆某火锅店总公司签订加盟合同,同年10月闫某指派被告人周某到总公司学习火锅底料搭配和熬制“老油”技术。同年12月底,闫某经营的“渠县某火锅店”开业,周某任该火锅店厨师长,负责火锅底料搭配、熬制“老油”。在周某担任厨师长期间,负责将每天回收的火锅残渣、废弃油脂用不锈钢桶通过高温进行反复过滤、加热、冷却、分离熬制“老油”(又称“地沟油”),然后每天搭配到顾客饮食的火锅底料中。被告人闫某明知周某在利用回收的火锅残渣、废弃油脂熬制“老油”而不制止,默许周某将熬制的“老油”搭配在顾客饮食的火锅底料中,获取利润。案发时在该火锅店中查获未使用的“地沟油”3桶,共计215.54公斤。

被告人闫某、周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、法规,用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制作食用油并给顾客反复食用,其行为构成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法院遂对二被告作出上述判决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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